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 2019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某月被依法逮捕,2020年某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洋,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2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曹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被告人冯某某在长安区XX小区XX单元XX室,提供自动麻将桌椅等赌博工具,多次召集参赌人员郑某某、高某某、淡某某等人在此打麻将进行赌博,冯某某从中抽头渔利,陆续抽头渔利共计2万余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召集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某某对公诉人指控事实及罪名并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开设赌场周期短,组织赌博次数少,参与赌博的人员基本固定,人数不多,参赌次数少,涉案金额小;2、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景象可控;3、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系坦白,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文化程度低。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7年某月至2018年某月间,被告人冯某某在长安区XX小区XX单元XX室,提供自动麻将桌椅等赌博工具,多次召集参赌人员郑某某、高某某、淡某某等人在此打麻将进行赌博,冯某某从中抽头渔利,陆续抽头渔利共计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召集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并自愿交纳了罚金,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之相关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冯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